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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86********,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货运司机,家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乡**村**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家属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并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豫*****/豫*****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径708KM+100M路段处,在超车时因避让对向来车,碰撞到右侧同向行驶由江某甲驾驶的赣******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其后方牵引的江某乙驾驶的赣******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江某乙受伤并于2020年9月10日救治无效死亡、江某甲轻微擦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武某某主动拨打了110及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经余江交警大队认定,武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江某甲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某乙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已履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同年9月16日,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122警情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甲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本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民事矛盾已化解,武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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