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山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部任职**期间,通过购买、索要等手段非法获取本市万科小镇、彭城家园等多个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5900余条,并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本公司**,由**打电话推销装修业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文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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