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村**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因涉嫌此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此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6日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同日收到卷宗4册,证物详见清单。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赤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3日2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许某某、曹某某(取保候审)、陈某某、刘某某到茨营子乡罗车铺村、千松台村以张贴"法轮功"宣传单和明慧期刊、对联的方式宣传法轮功。共张贴标语5张,发出“法轮功”期刊19本、传单9张,后从家中搜查法轮功宣传品千余张。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等人雇佣其冀GE9152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去发放法轮功反宣传的情况下,依然送张某某等人前往次营子乡罗车铺村、千松台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武某某、徐某某、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主观上明知他人是去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而为其提供接送条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以共同犯罪定罪论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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