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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咸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街**号,住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号楼**单元**楼**。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3时15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陕D****2的灰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武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8.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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