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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P****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五里亭附近出发,途经连江路、远洋路,后拐至福光南路,沿福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路段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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