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P****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五里亭附近出发,途经连江路、远洋路,后拐至福光南路,沿福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路段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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