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0********,汉族,大学本科,郑州市**总公司技术人员,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武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七区*****国道(西四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醇含量为87.3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武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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