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0014,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广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55分,犯罪嫌疑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颍州区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河路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3.5mg/100ml。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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