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6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嫌疑人武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2019年12月4日通知值班律师杨冠群到场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1日16时39分许,武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B6****号白色“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在东河区东路与环城路北5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85.8mg/100ml,武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