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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曾用名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镇**村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厂。2016年6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饮酒驾驶京****号轿车被兰山区**镇派出所发现,后移交至交警直属三大队。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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