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22时26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持准驾“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林县***路与***医院侧门口T字交叉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102mg/100ml,之后将其带至石林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检验,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4.96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