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市红古区**镇**嘉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号牌为甘A*****号小型轿车行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北环路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将武某某带到红古区人民医院采集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被查获时酒精含量为94.37mg/100ml,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偶犯,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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