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房产营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 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80.3mg/100ml)后驾驶“比亚迪”牌蒙BY****小型轿车,行驶至友谊大街与昆河东路交叉路口昆河医院南墙外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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