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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60803****,汉族,**文化程度,农民,群众,系****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镇,现住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甘E*****号中型载客汽车从天水市**区**镇行驶至水市**区**高速***收费站时,被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玉泉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严重超员行驶,经现场调查证实:甘E*****号车核载19人,实载37人,超员18人(其中有两名儿童),武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84.2%的违法行为,属危险驾驶客运车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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