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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豫C****1的灰色速腾小型轿车,从本市东丽区无瑕街银河大酒店停车场出发,沿无瑕街三号路行驶至兴盛路,沿兴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河大道与兴盛路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2.13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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