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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36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公司**副总工程师,河北省成安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栋**室,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线**公里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二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于2020年8月11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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