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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寿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16分许,武某某酒后驾驶皖A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寿春镇寿蔡路由东向西行使至寿蔡路与寿春路交叉口东侧2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7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6.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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