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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花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魏武大道与合蚌路交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mg/100ml。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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