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萧县人,住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的农用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国道萧县**北**庄路段被萧县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经民警电话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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