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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萧县人,住宿州市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的农用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国道萧县****庄路段被萧县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经民警电话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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