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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7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载赵某某、芦某某,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背儿山路青岛康大六合饲料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武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经检验,在送检的武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武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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