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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3时37分许,武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红色中华牌小型汽车,从盂县**小区到盂县****村,行至省道314线41公里(******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5mg/100ml。归案后,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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