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3时37分许,武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红色中华牌小型汽车,从盂县**小区到盂县**镇**村,行至省道314线41公里(**镇**村**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5mg/100ml。归案后,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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