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镇**村**街西*巷**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黑色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民主东街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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