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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现住景泰县一条山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汉兰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宾馆院内出发,横穿昌林路至景泰川宾馆门前,又从景泰**宾馆门前出发沿昌林路路西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46.7mg/100ml。武某某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11月10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测,送检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0mg/100m1,属醉酒。2020年11月18日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甘三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送检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6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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