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社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凉州区**街**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凉州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武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0.12mg/100ml。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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