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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街道**街**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沂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2日,沂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警情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酒后驾车,要求交警大队协助处理。接警后,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调查发现,驾驶人武某某驾驶号牌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沂水县**小区门口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出警民警发现。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武某某拒不配合。后抽取其血液送往临沂市公安局检验鉴定。经鉴定,武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5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案发前饮酒,但无法认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故沂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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