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平山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桥东大街**号,住平山县**镇**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许,武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建材街自西向东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县标街与建材街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多次看望慰问孤寡老人,受到好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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