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号牌冀T*****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电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裘都大道附近被交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武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随后民警将武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武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乙醇含量为151.16mg/100ml,武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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