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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驾驶红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在武强镇新开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新开街电影院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对其进行血液抽样检测,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1.43mg/100ml;其驾驶的“宝岛”牌三轮电动车属机动车之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车辆为三轮电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主观上对于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知,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武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武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武某某乐于助人、邻居和睦,未参加过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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