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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许,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北二环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20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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