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胡同**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村,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工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栾大街东1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72mg/100ml,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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