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苑**号楼**单元**,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矾山线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武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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