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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办事处**社区**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风汽车大道行驶至襄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红绿灯路口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后经抽血检验,从送检的武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71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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