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2015年11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绿色三轮电动车,沿甘南县明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养路段家属楼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5.0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武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30.5mg/100ml。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我院审查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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