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493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44分许,犯罪嫌疑人武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漫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漫泉路与延安路十字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卤阳湖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武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9.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9.6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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