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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街**号,住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15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走南河沿街,行驶至赤城县彩虹桥南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抽取的武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定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9.78mg/100ml。

本院认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为初犯、偶犯,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张家口市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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