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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街**街坊**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平房区,系打工人员。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53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召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园街交叉路口南1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8.52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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