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8〕4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住青岛市即墨区**村。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2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城阳区白沙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与王某某驾驶的沿南流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号轿车相撞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武某某进行乙醇呼气检测,显示其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系涉嫌醉酒驾驶。2017年11月22日对武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2018年10月11日,武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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