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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镇**街**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宿舍,系山西省**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晋M****0号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惠农区惠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惠农区惠安大街荣和园宾馆门口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5mg/100ml。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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