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河南省邓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11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号,住安徽省郎溪县****坝。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郎溪县**镇**坝租住房中和妻子张某某发生了矛盾,便将家中一瓶牛栏山白酒拿出来喝,然后独自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离开,张某某立即电话报警。郎溪县公安局梅渚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便沿途寻找,后在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皖江工贸城附近发现了从工贸城出来的豫******号车辆,因该车车速较快无法拦停,便一直跟随在后。武某某驾车返回**镇**坝租住房门口,还未下车便被跟随的民警控制。后交警赶至现场对武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96mg /100ml,并带其至郎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