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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4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0时11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车行驶至**街**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依法提取武某某血液,经甘肃省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7.18mg/100ml。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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