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组**号)。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苏EY****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西路御窑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宣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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