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1时50分许,在赵宁线“宁达饲料”门前,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06***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7mg/100ml。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属初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该局社区矫正管理;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武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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