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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8 年 **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7月3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娄葑文体中心**饭店对面的小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至 21 时许结束,后打车至东吴南路的** KTV 与朋友唱歌喝酒。1月4日0时唱歌结束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KTV附近的**宾馆睡觉至早上 9 时许,后打车至**小区取车。取车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独自驾驶苏 E5**** 小型轿车行驶至东环路 117 路灯杆处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1月6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苏大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42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隔夜酒驾,案发时其是否具有醉酒驾驶的主观故意,目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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