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77********,汉族,本科,西安航空**责任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4月08日被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0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M****2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隧道北口附近时遇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醇浓度为177.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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