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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7********,汉族,专科毕业,西平县**局职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 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1日依法告知了受害人亲近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全案证据材料。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豫QM****小型轿车沿西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嫘祖文化苑路段,由第二车道右转弯进入嫘祖文化苑时,撞到在第三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党员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报警记录、120记录、和解协议、赔偿款收据、谅解书、 死亡检验报告、驾驶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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