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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合同诈骗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4********,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赤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2日赤城县万合隆商场将武某某诉至赤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30万元及终止《万合隆商场租赁合同书》,2018年11月20日,武某某隐瞒房屋所有权纠纷,谎称其租用的万合隆底商为其所有,与陈某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店面租赁合同》,骗取其45万元租赁费。

2017年11月9日移动公司赤城分公司与武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为期4年,2018年12月5日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万合隆商场与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武某某隐瞒房屋所有权纠纷,骗取移动公司赤城分公司324000元租赁费。

犯罪嫌疑人武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赤城县公安局认定本案犯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认定武某某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武桂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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