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54********,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留福镇**行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下午,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交警大队新丰中队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姜某乙、方姜某丙等人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乌桥村村委会处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并采用竹竿子捅、嘴咬、挠抓等手段对交警进行攻击。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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