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乳名: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辉南县人,住沂水县**镇**村。2011年7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2年7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案发起因系武某某等人到张某甲家中询问配货车辆问题时,李某甲与张某甲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后张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参与,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武某某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主观故意。同时,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武某某在本案过程中一直在劝架,无寻衅滋事及其他犯罪的客观行为。综上,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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