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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保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21955********,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枣阳市**聘用**,住枣阳市**村**组。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枣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9日解除留置。2019年5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同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4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同年8月4日监察机关重报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枣阳市**镇的兰某甲等人因琐事与温某某发生纠纷。随后,二人经电话邀约,双方纠集多人在枣阳市武装部门前下坡处打架。打架的过程中,兰某甲、李某甲等人致温文材一方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案发后,兰某甲的父亲兰某乙找到时任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员额检察官的周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帮忙,周某某告诉兰某乙该案是枣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办理,只有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争取立功可以从轻处理。

同年7月份,兰某甲在枣阳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兰某乙又多次找到周某某问如何可以让兰某甲从轻处理,周某某提出让兰某乙与对方赔偿达成谅解,并多从身边找一些犯罪的线索让兰某甲检举立功。兰某乙的大儿子兰某丙通过枣阳市琚湾镇的朋友李某某获得高某某与别人打架被网上通缉现在随州市区大润发超市一带活动的线索后, 兰某丙按照兰某乙的安排,将此信息写在一张纸条上,然后到看守所找到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让其带进看守所交给兰某甲,让兰某甲按照纸条的内容检举立功,同时兰某丙给了武某某一条黄鹤楼硬珍烟和人民币300元。后武某某利用到监室给病号发药的机会将“纸条”交给了兰某甲,告诉其“纸条”是兰某丙给的,让其按“纸条”上的内容检举立功。事后武某某向兰某乙电话回复“检举立功的纸条已经交给了兰某甲。”

同年12月9日,兰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检举逃犯高闯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主体身份、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相关刑事案件材料复印件、法律文书等书证;2.证人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李某甲、周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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