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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拐卖儿童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经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9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6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至2018 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与王某某在饭店打工结识并同居,后王某某怀孕,期间二人商议如生男孩就送人,生女孩自己抚养。2018 年3月12日7 时许,王在山西省**市**医院分娩一名男婴,因二人不想抚养该男婴,便商议将男婴送人。同病房李某乙知道此事后联系其妯娌李某甲,李知情后,便联系居住在兴安盟鸟兰浩特市亲属马某某,马同意收养该男婴,便让李与对方谈价格。随后李与武商议收养该男婴的价格,武提出索要四万元。谈妥价格后,李向马夫妇索要现金五万元,李将其中四万元钱交给武某某,剩余一万元占为己有。武收到四万元钱后,付给李介绍费八百元。同年3月12日,马在**市**医院将该男婴抱走,并来到科右前旗**苏木。3月23日,马到**派出所谎报案情称:其捡到一名男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兴安盟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 鉴定书鉴定,鉴定意见为:经DNA 检验,男婴与武某某、王某某符合生物学父母子女遗传关系。

本院认为,武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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