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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镇**村**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卓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卓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称:从2013年开始内蒙卓资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卓资县县医院二期附属楼工地施工工程,该项目负责人武某某2016年2月份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后,所欠剩余的农民工工资项目负责人武某某承诺等结算完工程款后全部支付,但项目负责人武某某一直未回来和县医院结算工程款,导致目前武某某拖欠1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98400元。卓资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6日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于2018年2月8日主动将拖欠的18名农民工工资498400元工资全部结清。卓资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决定依法对武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卓资县公安局对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后,主动支付拖欠的18名农民工工资498400元。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得到了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谅解,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卓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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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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